京南華建壓力容器安裝資質
京南華建壓力容器安裝資質
京南華建壓力容器安裝,氣體(ti) 行業(ye) 中一家具備壓力容器安裝資質公司
第六條 每台鍋爐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(nei) ,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登記機關(guan) 申請辦理使用登記,領取使用登記證。
使用單位使用租賃的鍋爐壓力容器,除移動式壓力容器外,均由產(chan) 權單位向使用地登記機關(guan) 辦理使用登記證,交使用單位隨設備使用。
第七條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應當按照下列規定,逐台向登記機關(guan) 提交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閥、爆破片和緊急切斷閥等安全附件的有關(guan) 文件:
(一)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、產(chan) 品質量合格證明、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、製造、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;
(二)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;
(三)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(shu) (附件4);
(四)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;
五)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(shu) 或者產(chan) 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製性產(chan) 品認證證書(shu) ;
(六)鍋爐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(guan) 規章製度。 京南華建壓力容器安裝資質